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坊镇**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指定监视居住在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路**号,同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赖某甲在明知谢某某、吴某某、赖某乙(均另案处理)准备生产制毒物品氯代麻黄碱盐酸盐(俗称熟麻)的情况下,介绍吴某某、赖某乙等人与钟某某(另案处理)认识,并帮助吴某某等人从钟某某处购买了25袋麻黄碱(俗称生麻),每袋重25公斤,共625公斤。后赖某甲再次帮助吴某某、赖某乙、谢某某等人购买了价值11万元的用于制造熟麻的辅料氯化亚砜、丙酮等。谢某某、吴某某、赖某乙等人利用购买到的麻黄碱和辅料,组织康某甲、康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余江区**乡**水库猪场内加工制造了525公斤左右熟麻,并由金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熟麻加工成275公斤左右的冰毒,最终该批冰毒被张某某(已判决)、金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给他人。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赖某甲在被缅甸木姐第七移民分局遣返至云南省瑞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催化加氢法合成冰毒的加工方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涉麻制毒犯罪相关知识告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犯吴某某、赖某乙、谢某某、康某甲、康某乙、谢文生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他人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氯代麻黄碱盐酸盐的情况下,帮助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麻黄碱625千克以及帮助他人购买用于制造氯代麻黄碱盐酸盐的辅料,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祝大伟
2020年10月22日
附:
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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