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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非法经营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赖某甲,绰号:赖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镇**道**号,群众,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日19时许,招某某(已判刑)帮助“老某某”(未查实)运输走私卷烟给买家,其伙同被告人赖某甲驾驶一辆悬挂假号牌为粤E16****的金杯小汽车从廉江市营仔镇运送一批走私卷烟到湛江市霞山区销售。赖某甲电话联系上买家后,招某某、赖某甲二人驾驶金杯小汽车来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麻斜渡口大榕树一停车场后,随即将车上的部分走私卷烟搬到一辆号牌为粤GF3****的绿色长城SUV小汽车上。随后,二人又驾车来到湛江市霞山区延安路基督教福音堂正门附近路段,与粤GSM****红色本田缤智小汽车驾驶员刘某某正在将金杯小汽车车上的走私卷烟搬到本田小汽车上时,被附近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围追堵截,招某某被当场抓获,赖某甲、刘某某逃离现场。执法人员在金杯小汽车上缴获红双喜(硬南洋)卷烟500条、红双喜(软南洋)卷烟400条、云烟(硬 授权)卷烟250条、红双喜(百年龙凤)卷烟15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授权版)卷烟500条,在本田小汽车上缴获红双喜(硬南洋)卷烟250条、红双喜(软南洋)卷烟250条,共计2300条卷烟。

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缴获的红双喜(百年龙凤)、红双喜(硬南洋)、红双喜(软南洋)三种规格卷烟由**烟草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生产,云烟(硬授权)、红塔山(硬经典100授权版)两种规格卷烟属由国内品牌授权境外企业生产的卷烟。上述卷烟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均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中国关税未付”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不属于正常进口的卷烟或免税店经营的卷烟,不允许在国内销售。招某某、赖某甲均未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缴获的卷烟货值人民币274420元。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证实,被缴获的卷烟系真品卷烟。 

2019年10月25日,赖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招某某、蔡某某的供述;证人殴某某、符某某、孙某某、许某某、陈某甲、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书证案件移交材料、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湛江市烟草专卖局证明、关于对“招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中的涉案卷烟不予价格认定的复函、扣押材料、委托保管涉案财物材料、车辆信息及照片、截图招某某白色苹果手机(151*******)保存涉案照片、手机号码开户信息及通讯记录、刑事判决书、说明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274420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帮助他人销售卷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将卷烟销售,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赖某甲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瑞文

检察官助理:冼昕豪

 2020年4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赖某甲被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及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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