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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正敏组织卖淫案)_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826号

  被告人赖正敏,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州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州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正敏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黎某某(另处)伙同焦某某(已判刑)将襄阳市**酒店的后面三层小楼租下改造为**国际会所, 2015年2、3月份,被告人赖正敏(化名林峰)经人介绍认识黎某某,黎某某安排赖正敏在**国际会所负责管理除财务部以外的日常业务。赖正敏负责业务部、技师部日常的工作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对业务部负责人何某某(已判刑)招嫖工作和技师部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刑)卖淫小姐工作进行安排督促检查,2015年6月2日,民警到该会所查获多名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现场抓获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经查,2015年2月至6月,该会所POS收入约100余万元。2019年8月12日,赖正敏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汤某某、宋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杨某甲、雷某某、卫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卖淫现场照片、卖淫工具、部分卖淫女照片、光盘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赖正敏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正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正敏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长洲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赖正敏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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