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赖永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永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8年6月起,被告人赖永海伙同同案人汤木竹等人在平和县**镇**村**埔**号和**号的租房设置窝点,用于生产假烟。期间,被告人赖永海负责租赁房屋、为窝点联系安装三相电、现场管理等工作。2018年8月30日,上述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被缴获大量卷烟成品、半成品、商标标识等烟草制品及土制包装机等物品。经检验,上述被查获的烟草制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上述被查获的烟草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132.968万元。
2.赌博罪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赖永海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通过手机微信等电子通讯媒介,组织多名赌徒下注赌博,赌资达23.3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烟草制品、手机等物证;2.租房合同、平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赖永海及同案人汤木竹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6.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7.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永海伙同他人生产假冒伪劣的烟草制品尚未销售,犯罪数额达132.968万元;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永海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赖永海已经着手实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理智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赖永海现羁押在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缴获的烟草制品已移交平和县烟草专卖局、其他物证由平和县公安局扣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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