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赖波,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赖波多次向曾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出售毒品。
1、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赖波在东兴区椑木镇肖家湾转盘公路边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400元的毒品;
2、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赖波在东兴区椑木镇肖家湾转盘公路边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500元的毒品;
3、2020年9月1日,被告人赖波在椑木镇文君餐馆外的马路边向吸毒人员曾某某出售200元的毒品;
4、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赖波在椑南镇再生资源基地外刘某某楼下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出售400元的毒品;
5、2020年9月16日左右,被告人赖波在椑南镇再生资源基地外刘某某楼下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出售300元的毒品;
6、2020年9月10日左右,被告人赖波在桦南镇再生资源基地外刘某某楼下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出售300元的毒品;
7、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赖波在椑木镇肖家湾转盘往中山镇方向公路边向吸毒人员徐某某出售300元的毒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波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赖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赖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告人赖波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页4页,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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