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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清海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赖清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清海盗窃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赖清海先后8次驾驶贵J4****号小型面包车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谢家社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柴油存储仓库处,用加油枪将仓库内的5596.57升0号柴油盗走后予以销售,得赃款共计16240元。2020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赖清海再次驾驶贵J4****号小型面包车到**公司柴油存储仓库处,将仓库内的849.99升盗走后予以销售,得赃款2240元。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赖清海盗窃的6446.47升柴油价值339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赖某某陈述;4.被告人赖清海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清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清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绍南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赖清海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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