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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瑞达盗窃案)_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赖瑞达,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附**2005年12月因抢劫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06年10月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罪于2007年4月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07年6月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4月被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2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19日因在刑执行期间发现漏罪被押回重审,2019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20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1年1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瑞达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赖瑞达至宁波市第二医院7号楼11楼员工女更衣室内,采用强行拉开衣柜手段,窃得被害人毛某某放于衣柜中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等;

   2.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赖瑞达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瑞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赖瑞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被告人赖瑞达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瑞达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瑞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瑞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瑞达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光彩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赖瑞达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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