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祥贩卖毒品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赖祥,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7********,汉族,自贡市人,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自贡市大安区**号**号**号,现住自贡市大安区**房**期**栋**单元**楼**号。2009年因犯抢劫、抢夺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因病由光大医院代为羁押)。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19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30元委托林某某帮其购买毒品。后林某某手机联系到被告人赖祥要求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将并毒品送到学苑街重庆商业步行街,之后林某某将毒资300元和车费3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被告人赖祥。被告人赖祥于当晚23时许来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重庆商业步行街”大门报亭处,将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装进一“利群”烟盒,并放于报亭靠近步行街一侧的角落。后林某某联系罗某某到现场将毒品取走。罗某某于当晚在**街**栋**单元**号的房屋中将购买的毒品吸食殆尽。

2020年5月7日0时许,民警在被告人赖祥居住的自贡市大安区**房**期**栋**单元**楼**号房将其挡获,在其卧室床上枕头边搜出华为mate30手机一部,在客厅沙发上一个铁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两袋(经称量分别重0.12克、0.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两袋(经称量分别重0.10克、0.10克)。归案后,被告人赖祥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扣押清单④毒品称量笔录⑤通话清单⑥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二、证人林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赖祥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五、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毒品称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频、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祥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祥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祥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祥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因病由光大医院代为羁押)

  2.案卷二册、光盘3张、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