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赖素云,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安市**乡**村**路**号,现住福安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素云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资金罪
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赖素云担任**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业务承接、资金来往和财务等日常工作,并保管该公司对公账户的网银和公章。2019年3月起,赖素云在WWW.ICM806.COM网站(老彩民网站)上进行网络赌博。为筹集赌资,赖素云利用保管**公司对公账户网银的职务便利,于2019年7月28日、8月5日、8月11日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204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至今未归还。
(二)职务侵占罪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赖素云挪用资金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后,公司便将由其保管的网银和公章移交他人保管。赖素云仍担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业务承接、资金往来等日常工作。同年9月16日,赖素云通过虚列15万元的工程项目款,并添加王某某个人建设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公司出纳蔡某某不明真相,从公司账户转账15万元至王某某个人建设银行账户,赖素云取得该笔款项后仍用于网络赌博,至今未归还。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赖素云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交易记录、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委托书、交接确认书、养老保险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公司存款对账单、业务回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蔡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5.被告人赖素云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素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素云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清苹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赖素云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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