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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观炎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695号

被告人赖观炎,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观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观炎和被害人赖某某系父子关系。2019年5月7日18时许,赖观炎和妻子王某某在本市**镇**村**百货猪肉档口工作时,赖观炎持一把尖刀和赖某某发生激烈争吵,后赖观炎持刀将赖某某捅伤,赖某某被送到医院。2019年6月6日,赖观炎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赖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待医疗届满再予以伤残评定。事后,赖某某谅解赖观炎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作案工具尖刀,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赖观炎的供述。

院认为,被告人赖观炎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赖观炎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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