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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跃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赖跃,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街**号**幢**号。2020年6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跃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赖跃在其所居住的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幢**号房屋客厅内容留张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0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赖跃再次在其所居住的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幢**号房屋客厅内容留张某某、郑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赖跃等人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幢**号赖跃家中被民警抓获,赖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赖跃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跃在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莎

检察官助理:陶欢

                                 2020年7月8日

附:

    1. 被告人赖跃现羁押于大渡口区看守所。

2. 案卷3册共117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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