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798号
被告人赖长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街道**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长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赖长龙通过**婚恋网、打牌等方式陆续认识了文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进而以交往的方式同时和上述被害人发展为情侣关系并同居。随后,被告人赖长龙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自己在重庆做钢材、粮油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实则无业)向被害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害人刘某某被骗460000.87元,被害人王某某被骗269562元,被害人赵某某被骗129080元,被害人文某某被骗602940.1元,四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1461590.97元。上述诈骗钱款全部被被告人赖长龙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和网上赌博挥霍。
2020年4月26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街道**小区门口将被告人赖长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明细、世纪佳缘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文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赖长龙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赖长龙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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