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赖青琴,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村**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街**栋**单元**室。曾于2017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青琴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赖青琴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赖青琴所居住的位于本市江汉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家中的衣柜里查获198颗片剂状毒品疑似物。经毒品称量取样及鉴定,上述物品均检验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9.82克。
被告人赖青琴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指认毒品包装袋及称量取样照片等书证;2.证人宁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扣押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青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青琴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8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青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忠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赖青琴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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