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赛某某,男,哈萨克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31972********,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新疆乌苏市**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赛某某2019年8月27日05时许,酒后驾驶新G*****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从乌苏市**镇行驶至乌苏市**区里面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2019】血鉴字第143号鉴定意见: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2.45mg/100ml。
被告人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20年5月15日
附:
被告人赛某某,现住:新疆乌苏市**花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57916****
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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