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烟台市高新区****公馆*-*-****(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村**-*-*)。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强奸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赛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赛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18时至23时许,伙同张某某预谋采取把被害人王某某灌醉的方式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在烟台市莱山区热烙方式烧烤店,其伙同张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和韩某某灌酒。后在被害人王某某醉酒后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赛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烟台高新区****公馆家中,后因被害人王某某醉酒后呕吐并将被告人赛某某家中电视损坏,被告人赛某某未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赛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电子档案、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韩某某、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赛某某的供述;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与他人预谋并以灌酒的方式使被害人王某某醉酒后失去反抗能力,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业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赛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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