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赛某某贪污、受贿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65********,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县**村党支部**,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新疆吉木萨尔县**镇**村**号,现住**处。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吉木萨尔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报请吉木萨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由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2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赛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被告人赛某某利用担任****县****村党支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吉木萨尔镇人民政府在该辖区开展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中,为多获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将其妹哈某某在**村取得的一块宅基地空地,采取出具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方式,将原本是其妹的一户宅基地变为其妹哈某某提和其妻子海某某的两户宅基地,以其妻子海某某的名义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244721.90元。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13年7月-8月,被告人赛某某在担任****县****村党支部第一**期间,利用协助吉木萨尔镇人民开展违建房屋整治的职务便利,为宁夏籍人员马某某在村内耕地上违规修建房屋谋取利益,两次分别非法收受马某某送的现金20000元、30000元整,合计人民币50000元整。2018年4月,吉木萨尔镇人民政府将马某某在耕地上修建的房屋列为违建拆除对象,被告人赛某某获悉后给马某某退回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244721.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50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对被告人赛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赛某某如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全额退缴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建议人民法院根据其缴纳罚金数额,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青萍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已向吉木萨尔县监察委员会全额缴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