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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赛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赛某某,曾用名赛炳奎,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01291971********,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县,住寻甸县**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赛某某与寻甸县河口乡回龙潭采石场老板保学明、桂希俊经过协商有偿转让了寻甸县河口乡回龙潭采石场,双方移交了该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寻甸县林业局分别于2009年、2014年、2016年出具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赛某某接手后对采石场进行改造建设,更换并添置了相关设备,在采石场生活区及生产区新盖了砖房和钢架棚等房屋设施,并进行采石、加工、售卖。在生产过程中,石料的开采先是在保学民和桂希俊开采的位置进行深挖及扩宽,因深挖开采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遂向东北方向山梁一线进行开采;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土就地堆放在保学明和桂希俊堆废土位置上向上高堆和向山里延伸堆放。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赛某某、桂希俊、保学明在寻甸县**镇糯基村委会回龙潭村民小组沙沟占用土地152.128亩(含采矿许可面积14.323亩),其中:(1)赛某某独自占用105.224亩,其中:防护林54.512亩,非林地50.712亩;(2)赛某某、桂希俊、保学明共同占用46.904亩,其中:防护林2.925亩,非林地43.979亩。2.采矿许可面积14.323亩,其中:(1)赛某某独自占用6.479亩,其中:防护林0.371亩,非林地6.108亩;(2)赛某某、桂希俊、保学明共同占用7.844亩,其中:防护林1.116亩,非林地6.72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采石、堆放弃土和建筑房屋,共计57.437亩(54.512+2.925),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赛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赛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360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卷宗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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