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赛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家住:缅甸**,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赛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赛某驾驶车牌为云******的灰色三菱越野车前往缅甸**工地沙场接到本案证人郭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后从瑞丽市姐相乡姐相弄的非法出入境便道进入中国并准备将三人送至瑞丽市客运站,当行驶至瑞丽市***附近公路边时被瑞丽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赛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材料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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