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赛贤爱,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830411031X5321221983********,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赛贤爱于2014年因盗窃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5年12月10刑满释放;2016年因盗窃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71********,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76********,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赛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92********,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66********,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62********,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丙,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74********,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75********,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彝回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丁,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70********,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彝回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戊,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67********,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彝回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赛贤爱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施某某、马某甲、赛某某、李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杨某甲、马某丁、马某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30日01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陆某某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的一辆金色宗隆牌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ZL200ZH-A,车架号:LXKKDMIA0GM******,发动机号ZL163ML-D1******)盗走,并于2017年10月30日中午将该三轮摩托车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孔某某(在逃)。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陆某某被盗的宗隆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0080元。该车已追回。
2、2017年农历十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陈某某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自己家门口的一辆透明红色新阳光牌三轮摩托车(型号:XYG250ZH,车架号:LAZHD N13GB******,发动机号为:XYG167MM-PG9******)盗走,并于当日中午将该三轮摩托车车以2000元低价出售给被告人马某丁。被告人马某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被告人赛贤爱盗窃的该三轮摩托车予以收购。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盗的新阳光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0880元。该车已追回。
3、2017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加油站巷道内,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巷道内的一辆红色珠峰牌三轮摩托车( 型号:ZF250ZH,发动机号:Z170MM-DF2******,车架号为:LB72ND102 FC******)盗走,并于当日中午将车以1200元低价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被告人赛贤爱盗窃的该三轮摩托车予以收购。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胡某某被盗的珠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9240元。该车已追回。
4、2018年8、9月间,被告人赛贤爱将盗窃的一辆红色硬功夫牌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YGF250ZH,车架LXKKDN10XHM******,发动机号YGF170MM17******)以2500元低价出售给被告人马某戊。被告人马某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被告人赛贤爱盗窃的该三轮摩托车予以收购。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8050元。经查,该车为昭阳区**镇**村**村周某某家于2017年11月17日被盗车辆,该车已追回。
5、2017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赛贤爱将盗窃的一辆红色力阳牌三轮摩托车以1500元的低价出售给被告人施某某,施某某对三轮摩托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进行打磨。被告人施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被告人赛贤爱盗窃的该三轮摩托车予以收购。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9150元。该车已追回。
6、2017年12月14日3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粮食市场内**网吧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宗隆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RPZPJ 100FA******,发动机号:CIS*****)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盗的宗隆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1564元。该车未追回。
7、2019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钟某某家门前公路上,用随身携带的剪子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华晖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B72MD108JA******,发动机号J11*****)盗走,并于2019年1月13日中午将该三轮摩托车以1500元的低价出售给被告人施某某,施某某对三轮摩托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进行打磨。被告人施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被告人赛贤爱盗窃的该三轮摩托车予以收购。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钟某某被盗的华晖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0608元。该车已追回。
8、2019年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通市鲁甸县**镇**村**社**号王某某家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自己家门前的一辆红色合速牌三轮摩托车(型号:HS250ZH-16A,发动机号:3GC*****,车架号:LB 425HGA3GC******)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甲被盗的合速牌三轮摩托车价值9280元。该车未追回。
9、2019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郭某某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橘红色双狮牌三轮摩托车(型号:SS250ZH-3A,车架号:LP7HCNZ37H0******,发动机号:ZS167MM-P8H******)盗走,在将该三轮摩托车骑到昭阳区**镇**村加油站加油时,因无钱支付加油费, 在加油站工作人员称要报警的情况下赛贤爱弃车逃离现场。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 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郭某某被盗的双狮牌三轮摩托车价值8685元。该车已追回。
10、2019年1月12日02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李某某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其家门的一辆红色龙腾牌三轮摩车(车辆信息不详)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被盗的龙腾牌三轮摩托车价值8640元。该车未追回。
11、2019年1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杨某乙杨某甲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杨某甲某乙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型号:ZS150ZH-25,车架号:LZSHCKZ21HA******,发动机号:ZS162FMJ -L9H******)盗走,并于2019年1月15日中午将车以1500元低价出售给被告人马某乙。被告人马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被告人赛贤爱盗窃的该三轮摩托车予以收购。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甲某乙被盗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6840元。该车已追回。
12、2019年1月16日3时许,背后,被告人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安置点二期胡某某家旁边,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其家房子背后的一辆大红色尊赐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C4HDNZZ4H0A*****,发动机号:HA00Z***)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钟某某被盗的尊赐牌三轮摩托车价值8099元。该车未追回。
13、2019年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秦某某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红色豪鹰牌三轮摩托车(型号:HY250ZH-A,车架号:LRYHDZ02H0******,发动机号:HY167MM17******)盗走,并于2019年1月17曰中午将车以1600元低价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被告人赛贤爱盗窃的该三轮摩托车予以收购。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秦某某被盗的豪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4680元。该车已追回。
14、2019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小区王某乙家旁边巷子内,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巷子内的一 辆桔红色双狮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是:LP7HCNZ38J 0******,发动机号是: 8J ******)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谢某某被盗的双狮牌三轮摩托车价值9200元。该车未追回。
15、2019年1月19日03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安置点孙某某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一辆桔红色尊赐牌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ZC250ZH-2,车架号:LG4HDNZ25G0A*****,发动机号170MM-PGA0*****)盗走,并于2019年1月20日中午将该三轮摩托车以1600元的低价出售给被告人马某丙。被告人马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被告人赛贤爱盗窃的该三轮摩托车予以收购。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孙某某被盗的尊赐牌三轮摩托车价值6120元。该车已追回。
16、2019年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社何某某家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自己家门前的一辆桔红色凯诺牌三轮摩托车(型号:KN250ZH-A,车架号:LRYHDNZ05H0******,发动机号:KN 167MM171H****)盗走,并于2019年1月20中午将车以2500元低价出售给被告人马某甲。被告人马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被告人赛贤爱盗窃的该三轮摩托车予以收购。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某被盗的凯诺牌三轮摩托车价值9450元。该车已追回。
17、2019年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用破坏钳剪开臧某某家院坝铁门进入院坝,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臧某某停放在院坝内的一辆红色海陵牌三轮摩托车(型号:HL175ZH- B,发动机号:3J******,车架号:LCMHCLXL3J F******)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臧某某被盗的海陵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1252元。该车未追回。
18、2019年1月26日04时30分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杨某丙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子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杨某丙停放的一辆红色宗隆牌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ZL200ZH-A,车架号:LXKKDM1A5FM******,发动机号ZL163MLD1******)盗走,并于2019年1月26日中午将该三轮摩托车以1400元的低价出售给被告人赛某某。被告人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被告人赛贤爱盗窃的该三轮摩托车予以收购。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丙乙被盗的宗隆牌三轮摩托车价值6100元。该车已追回。
19、2019年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洒**镇**村民委员会**村4**号**组杨某丁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杨某丙杨某丁停放在杨开品家门的一辆大红色银翔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B417HL03HC2******,发动机号: 2HX*****)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丙杨某丁被盗的银翔牌三轮摩托车价值7812元。该车未追回。
20、2019年2月2日3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社**号余某某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自己家门口的一辆桔红色双狮牌三轮摩托车(型号:SS200ZH-4A,车架号为:LP7HCMZ42J 0******,发动机号: 8J ******)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余某某被盗的双狮牌三轮摩托车价值8010元。该车未追回。
21、2019年2月5日3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王某乙家门口公路上,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一辆透明红色双狮牌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SS200ZH-4A,车架号:LP7HCMZ42J0******,发动机号:8J ******)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乙被盗的双狮牌三轮摩托车价值7633元。该车未追回。
22、2019年2月8日3时许,被告人赛贤爱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吴某某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剪断连接车头的红黑线,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某某家门口的一辆桔红色尊赐牌三轮摩托车(型号:ZC250ZH-2,车架号:LC4HDNZ21G0******,发动机号:GA******)盗走,并将被盗的三轮摩托车停放于昭通市鲁甸县**乡**村**社**号自己家中, 2019年2月9日1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被盗的尊赐牌三轮摩托车价值8050元。该车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贤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马某甲、赛某某、李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杨某某杨某甲、马某丁、马某戊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开巧
2019年10月15日
附:
1. 被告人赛贤爱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 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701****;
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8748****、1309964****;
被告人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7452****。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454****。
被告人马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6943****。
被告人马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423****。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683****。
被告人马某丁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662****。
被告人马某戊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468****。
3.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4.涉案三轮摩托车一辆随案移送。
5.光盘拾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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