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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赤峰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单位行贿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51号

被告单位赤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5040270********,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55年2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0402195502******,被告单位赤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电话159********。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6701******,汉族,中专文化,赤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五原县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赤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1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赤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4人以赤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合伙开发赤峰市松山区*******工程项目,该项目赤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股39.57%为最大股东。为了该项目规划得到快速通过,并使项目顺利进行,2013年赤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某某,派该项目的经理刘某某,送给当时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于某某现金10万元。该项目规划通过后,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居民反映采光问题,工程停工并调整项目规划,对17户遮光的居民房屋进行了置换,将原规划中的22号、23号、24号、50号、51号、52号楼,由住宅楼改成了商业楼。2014年7月21日这个调整后的规划上报后经于某某主持召开评审会获得通过。通过调整该规划,*******项目获利150万元人民币。

2016年赤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赤峰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红山区开发“****”项目。为了建设规划方案快速通过,及这个项目在以后实施中得到时任副市长于某某的帮助,王某某派刘某某去送给于某某现金10万元。

2014年9月赤峰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赤峰市中心城区实施“****”工程,赤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企业**市场和**市场也在该项工程范围内。为了两个市场在该项工程的实施中得到时任副市长于某某的帮助,2017年王某某送给于某某现金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于某某的陈述;刘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赤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于某某现金4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涉嫌单位行贿罪,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单位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赤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苏虎

                  2019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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