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赤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77********,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2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6日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姜世旭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13时30分许,赤某某与妻子日某某到丽江市古城区**路**人民医院去看病时,赤某某在儿科输液室内,盗走带孩子输液的刘某甲一部玫瑰色苹果7PLUS手机(内存128G),该手机被赤某某以750元卖给一个男子,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7plus(128G)价格为人民币5458元整。
2018年2月23日12时45分许,赤某某与妻子日某某到丽江古城区**市场**超市买东西时,赤某某在收银台前盗走在收银台付款的刘某乙的一部金色华为畅享7PLUS手机。该手机在回来的路上因设有密码被其妻子日某某丢到了路边垃圾桶里。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华为畅享7PLUS手机价格为1227元人民币。2018年2月25日12时30分许,赤某某在丽江古城区**市场**超市总店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西安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保拉子
阿力此聪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赤某某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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