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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赤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88********,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芒康县,羁押前住本市**路**,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赤某某伪装成本市城关区**小区**栋**单元**号房间房主,通过电话找到开锁人员并让开锁人员打开该房间房门从房间内盗取房门钥匙。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赤某某再次来到本市城关区**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并使用之前盗窃所得钥匙进入房间内,从房间保险柜内盗窃现金4000元人民币及2颗红珊瑚、3颗天珠,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经依法估价2颗红珊瑚价值为61640元人民币,3颗天珠价值为8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仁桑珠

检察官助理:箪增锣布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名单、被害人联系单、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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