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赤某某贩卖毒品案)_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2021-09-20
独角龙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1********,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9时许,办案民警接到被告人赤某某手机来电显示,阿某某向赤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称来老地方交易。20时许,民警在布拖大桥附近发现违法嫌疑人阿某某形迹可疑,有吸毒嫌疑,遂依法将阿某某传唤至布拖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经阿某某陈述:自己的手机拨打不通赤某某的电话后,借用他人手机拨打赤某某电话购买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赤某某于2020年3月,在布拖牲畜市场从交际河一个叫“阿尤”的人手中以每个320元的价格购买到5个毒品海洛因,每个1克,共计5克。自己吸食了1个,其余4个毒品以零包形式贩卖给阿某某等人。阿某某陈述,2020年5月22日在赤某某处以微信支付方式购买了300元的毒品海洛因,办案民警对阿某某微信支付记录进行了提取。办案民警在赤某某微信中发现一名备注为“****”的男子以语音方式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之后以微信红包方式向赤某某发了90元,民警对赤某某微信进行了提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赤某某贩卖毒品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力此聪
吉保拉子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张39张、手机1部。
3.光盘3张。
Top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