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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赤某甲组织卖淫案)_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赤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普格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赤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被告人赤某甲与其丈夫赤某乙组织卖淫女吉某某、赤某丁、赤某丙等三人到组织卖淫者吉某某处实施卖淫活动并谋取不当利益,直到2019年2月12日吉某某、赤某丙等人被挡获后,根据该线索将被告人赤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赤某甲组织他人卖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所组织卖淫的卖淫女中有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理,建议对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俐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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