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赫俊灵,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乡**村,因涉嫌放火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俊灵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赫俊灵在酒后想到防疫工作人员王某某对其进行防疫管控而心怀怨恨。随后,郝俊灵来到王某某父亲被害人王某某家柴火垛前,用打火机将王某某家前院子的价值人民币3060元柴火垛点着,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赫俊灵在家饮酒后想到与赫某某之间的生活矛盾便产生把赫某某家苞米杆子垛点着报复赫某某的想法。随后赫俊灵来到赫某某家院子前,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赫某某家院子前面的价值人民币1540元苞米杆子垛点着,随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被告人赫俊灵于2020年4月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赫俊灵放火使用的打火机;
2.书证有案发时气象证明、破案经过等;
3.被害人赫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赫俊灵供述和辩解:
5.望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俊灵以泄愤报复为目的,在居民区内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之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7月10日
附:
1.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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