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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赫振慧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赫振慧,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9002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路**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1月23日被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振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赫振慧在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10 号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甲停放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无法鉴定价格)。后销赃获款200元耗用。

2020年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赫振慧在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10 号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正门口处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电动车(无法鉴定价格)。后销赃获款100元耗用。

2020年6月28日9 时许,被告人赫振慧在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10 号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公交站台旁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橘黄色雅迪牌电动车(鉴定价格为2838 元)。后销赃获款200元耗用。

2020年6月30 日11时许,被告人赫振慧在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10 号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公交站台旁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白色雅迪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鉴定价格为2958 元)。后销赃获款300 元耗用。

2020年7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赫振慧在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10 号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公交站台处盗走被害人严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艾玛牌电动车(无法鉴定价格)。后销赃获款450元耗用。

2020年7月4日8 时许,被告人赫振慧在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10 号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公交站台出盗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动车(鉴定价格1760 元)。后销赃获款200元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振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赫振慧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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