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542号
被告人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96********,满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吉林省白山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日至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赫某某于2020年3月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公馆**塔**号内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杨某某联系购买苏卡达陆龟,后二被告人在北京市大兴区**家园附近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经鉴定,该苏卡达陆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赫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抓获归案,涉案苏卡达陆龟已起获并移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赫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雯文
检察官助理:杜圣智
2020年8月4日
附:
1. 被告人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北京市海淀区**家园**号楼** 单元**,联系电话1390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北京市大兴区**园**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8500******。
2. 案卷材料11册。
3. 《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 《量刑建议书》4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 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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