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8〕65号
被告人赫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农场**队路**号,住鄂伦春自治旗**镇镇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农场四队**号,住鄂伦春自治旗**镇**农场**饭店。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晚,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检查由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经营的“梦丽台球游乐城”时,现场查获赌博性质打鱼机三台,其中两台均可供六人同时游戏,另外一台可供八人同时进行游戏。经公安机关对郝某某平时使用的手机进行数据提取,发现郝某某在经营“梦丽台球游乐城”期间存在为顾客用积分退钱的行为。
经查: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曾多次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而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2011年3月2日,王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4年2月12日,王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4年2月12日,郝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5年4月1日,王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6年1月25日,郝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在2017年间经营“梦丽台球游乐城”期间,设置具有赌博性质的打鱼机,并在明知给顾客用会员卡内积分退钱是违法行为,仍然给李某某、吴某某等人通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退钱。故郝某某、王某某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郝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巍
2018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郝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件证据材料和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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