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3********,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6时25分左右,被告人赫某某驾驶辽C*****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鞍山市铁东区四方台社区“8890幸福驿站”门前由东向西实施倒车时,遇行人翟某某步行至此处,由于赫某某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使其驾驶车辆后左部与行人翟某某身体前部接触碰撞,造成翟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8日死亡。经认定:赫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翟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涉案车辆返还通知单、驾驶证及行车证、机动车保险单、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驾驶证、车辆查询记录、人口信息查询记录、通话记录、住院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死者自然情况及直系亲属自然情况调查、谅解书及和解协议;
2.证人程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楠
检察官助理:张宁宁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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