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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赫某某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赫某甲,曾用名赫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村**组,捕前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村**组。2019年3月19日,因盗窃罪、抢夺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9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1日将本案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卷宗1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赵某某、魏某某(均已判决)在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号以及嫖客提供的地点组织梁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等七人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赫某甲为上述组织介绍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2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赵某某、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甲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赫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院印)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赫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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