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赫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镇**村委。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赫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的20180604确山县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中提供虚假证明包庇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悔过书、前科查询证明等;
2.证人田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赫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提供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赫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半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卫东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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