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271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住浑江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9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1年1月18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赫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17许,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白山市**站向江源区**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源区**加油站附近时被江源区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赫某某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赫某某血液中提取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0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