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赫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火寺路西小营村路口处,因道路通行问题与修路指挥人员李某某(男,49岁,顺义区人)发生口角,赫某某后用手打李某某面部一拳,致其下颌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赫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杨某某、褚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赫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赫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芳
检察官助理:葛晓娟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赫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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