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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赫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赫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赫某某在其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巷**楼的小店里,见被害人伍某某将麻将牌弄至地上影响他人打麻将,遂上前跟伍某某理论并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赫某某将伍某某摔倒在地导致伍某某右手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在场群众罗某某遂报警。2019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赫某某被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赫某某的家属已经对被害人伍某某进行赔偿,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20年39

附:

1.被告人赫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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