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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赫英光盗窃案)_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赫英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86********,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鸡冠区,住鸡西市鸡冠区**乡**村**队。2018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7日因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英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赫英光在鸡西市鸡冠区电台路电视台至矿总院路段尾随被害人那某某实施扒窃,赫英光窃取了那某某大衣兜内的1部黑色iphone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170元)并于次日将窃取的手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侦查,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赫英光在鸡西市鸡冠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手机包装盒;

2、被害人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赫英光的供述;

4、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赫英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英光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赫英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赫英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赫英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建辉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赫英光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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