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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一中贩卖毒品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赵一中,男性,1986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6051709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荫营镇三泉村。2019年3月13日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一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夏天,被告人赵一中向本村吸毒人员王鹏翔贩卖冰毒两次,共计0.2克。

2、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一中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三泉村向本村吸毒人员李静强贩卖冰毒两次,共计0.45克。

3、2018年夏天,被告人赵一中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三泉村向本村吸毒人员王超国贩卖冰毒两次,共计0.4克。

4、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一中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三泉村向本村吸毒人员王伟贩卖冰毒四次,共计1.2克。

5、2018年夏天,被告人赵一中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三泉村向本村吸毒人员卢亮亮贩卖冰毒三次,共计0.8克。

6、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一中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三泉村等地向吸毒人员赵佳佳贩卖冰毒十余次,共计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王伟、李静强等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人身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一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一中多次贩卖冰毒,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一中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耀东

(院印)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镇**村。2019年3月13日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夏天,被告人赵某甲向本村吸毒人员王某甲贩卖冰毒两次,共计0.2克。

2、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阳泉市郊区**镇**村向本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冰毒两次,共计0.45克。

3、2018年夏天,被告人赵某甲在阳泉市郊区**镇**村向本村吸毒人员王某乙贩卖冰毒两次,共计0.4克。

4、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阳泉市郊区**镇**村向本村吸毒人员王某丙贩卖冰毒四次,共计1.2克。

5、2018年夏天,被告人赵某甲在阳泉市郊区**镇**村向本村吸毒人员卢某某贩卖冰毒三次,共计0.8克。

6、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阳泉市郊区**镇**村等地向吸毒人员赵某乙贩卖冰毒十余次,共计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丙、李某某等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人身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多次贩卖冰毒,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耀东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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