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赵一静,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城镇居民,2013年被武胜县**卫生院临聘为护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新城**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益,外号二姐、老二,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农村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新城**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一静、李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一静、李益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赵一静在一个叫龙某某的买了160元的冰毒,同日,以190元卖给了邓某某,邓某某22:44通过扫赵一静的二维码支付了190元。
2、2019年11月17日,邓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在被告人赵一静处购买300元的毒品,赵一静让被告人李益将毒品送交给邓某某。
3、2019年12月12日凌晨,谭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益购买300元毒品,谭某某叫夏某某微信转款,01:33:34夏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李益,李益给赵一静说:“青某某要200元的东西”,于是赵一静包了200元的毒品,由李益送到谭某某住的小区,谭某某从家出来拿的。
4、2019年12月15日下午,谭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益购买200元毒品,李益转了150元给赵一静,赵一静包了150元的毒品给李益,李益送到在武胜县的小区谭某某的家中,被李益、谭某某、夏某某三人吸食。
5. 2019年12月16下午,邓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赵一静买200元的毒品,15:41邓某微信转账200元给赵一静,赵一静叫邓某某到武胜县沿口镇鼎盛新城楼下的院坝花台边,赵一静将毒品交给邓某某。
另查明,(1) 2019年12月17日警方在搜查赵一静、李益所住的房间时,搜查到冰毒疑似物4小包、麻古疑似物2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1.5克,经司法鉴定,6包毒品疑似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被告人赵一静、李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3)被告人赵一静、李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一静、李益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从中牟利,社会危害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一静、李益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润民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益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赵一静现因哺乳自己的女儿被监视居住于武胜县**镇**新城**栋**单元**楼**号。赵一静的联系电话:1598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4张。
5.赵一静工作单位证明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