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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组。2012年6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人韦某某及另一名同案男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韦某某假装以搭摩托车为名,搭乘被害人肖某某的出租电动摩托车,从广州市黄埔开发区沙涌牌坊处驶至被告人赵某某与另一名同案男子预伏的黄埔区文冲广新路农贸批发市场门前时,韦某某故意摔倒并假装受伤,被告人赵某某与另一名同案男子则假扮路人参与调解纠纷,后被告人赵某某及上述人员在广州市黄埔区红山社区医院内,以索要医药费为名,骗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3600元。

2020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人韦某某经密谋后,假装以搭乘摩托车为名,共同搭乘被害人王某某的出租摩托车,从广州市黄埔区永和开发区礼嘉诚商城路口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太阳城酒店的路口安全岛附近时,被告人赵某某和韦某某故意摔倒,韦某某假装受伤。后被告人赵某某与韦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医院内,以索要医药费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20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人雷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雷某某假装以搭摩托车为名,搭乘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租摩托车,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东明珠幼儿园附近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花港大道与车城大道交汇处索爱电子厂前时,雷某某故意打击被害人李某某的腰部致使摩托车倒地,后假装脚部受伤并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某赶至现场。后被告人赵某某与上述同案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医院内,以索要医药费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500元。

2020年7月22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黄埔区**村**巷**号楼下抓获被告人赵某某,起获并扣押华为手机1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素君

                              2020年11月19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依法扣押的华为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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