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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万英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赵万英,女,198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月2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2020年9月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万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赵万英在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八队居民区附近,将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出售给徐某某。

2020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赵万英在绵阳市涪城区**队高水八队居民区附近,将价值人民币3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徐某某。

2020年6月25日2时许,被告人赵万英在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八队居民区附近,将价值人民币3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徐某某。

2020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赵万英在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八队居民区附近,将0.3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1部;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万英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万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万英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万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万英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忠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万英现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证据2册(内附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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