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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世友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赵世友,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3日被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4日经本院批准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乔凯,执业证号151012018********,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世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害人宋某某因家庭琐事将妻子赵某甲打成轻伤二级(另案处理)。同年6月19日21时许,为获得赵某甲谅解,宋某某与朋友前往赵某甲与父母共同暂住的武侯区**路**小区**单元**号的房内。被告人赵世友接到女儿赵某甲电话后赶回家中,要求宋某某离开,未果。赵世友遂从阳台拿出一根空心钢管在宋某某左侧后腰部击打致其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后宋某某与朋友下楼,赵世友继续在后追赶。追至小区门口时,宋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赵世友挡获。经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赵世友获得被害人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世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友因家庭琐事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世友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世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世友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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