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世江,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家属楼**单元**室。2006年9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14年6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小区**号楼**号车库,因涉嫌赌博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因涉嫌赌博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屯**号。2019年12月2日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世江、李某某、刘某某、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赵世江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望奎县先锋镇**村一农户家组织多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局中被告人阎某某负责抽取红利,该场赌局涉案赌资人民币5万余元,抽取红利人民币4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罚没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赵世江等人的户籍证明及破案经过等;
2.证人方某某、邵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世江、李某某、刘某某、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江、李某某、刘某某、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世江、李某某、刘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阎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世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世江、李某某、刘某某、阎某某均认罪认罚,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满裔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告人赵世江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望奎县**小区**号楼**号车库;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绥化市北林区**镇**村;被告人阎某某取保候审于望奎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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