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赵世雄,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3*******,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通化市东昌区**镇。被告人赵世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世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赵世雄虚构其在大连的建材公司存在官司纠纷急需用钱以及账户中有400万存款被冻结的事实,骗取张某某的信任,多次向张某某借用钱款,并许诺事后加倍偿还,先后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42156元,所骗钱款全部被其用于购买大乐透、双色球及日常花销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投案自首人员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金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世雄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世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世雄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世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世雄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