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赵东,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告人赵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8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号。被告人苏某某于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人民币;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东、苏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赵东为了给自己弄点钱开支,遂产生骗取他人彩礼金占为己有的想法,于是指使其儿子赵某某的女朋友张某某冒名为“周某某”,又让被告人苏某某冒充“周某某”的表叔,让被告人孙某某冒充“周某某”的爷爷,三人经过商量决定,以“周某某”为女方与被害人孟某甲相亲,后骗取孟某甲家人彩礼金104000元。事后,赵东分给苏某某1700元,分给孙某某5000元。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赵东、苏某某、孙某某被砀山县公安局周寨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各自的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东、苏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苏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罚金6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罚金6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瑞峰
检察官助理:姜 伦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东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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