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个体,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路***号,现住南康区南平路巧湘厨对面**房**楼,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伙同他人组织驾考学员到赣州沙石考场、赣州华坚驾校考场、赣县车管所等进行考试作弊。已查实其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谢某仲、谢某财、丁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刁某某(在逃)等人,安排学员何某龙、谭某金到赣州沙石考场进行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作弊。在作弊考试时,何某龙、谭某金的考试作弊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
2.2019年6月28日至7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谭某林、温某菁(均另案处理)先后组织驾考学员邱某军、陈某、谭某红在赣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进行考试作弊,作弊设备均由赵某某提供、由谭某林负责安装。其中邱某军、陈某、谭某红分别转账作弊费用6500元给温某菁,温某菁收款后分三次每次转账4200元给赵某某。
3.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谭某林、何某(另案处理)组织驾考学员张某健在华坚驾校考场进行考试作弊,作弊设备由赵某某提供、由谭某林负责安装。何某与张某健约定作弊费用9000元待考试通过后支付。张某健考试作弊时,被监考民警当场发现。
4.2019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谭某林(另案处理)陆续组织驾考学员曾某龙、候某华、刘某玉、谢某平在赣州经开区、赣县区进行考试作弊,作弊设备均由赵某某提供、由谭某林负责安装。其中曾某龙通过许某华(另案处理)联系谭某林,并交给谭某林作弊费用现金6000元,该款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候某华通过刘某平(另案处理)联系谭某林,并交给谭某林作弊费用现金6000元;刘某玉通过黄某青(另案处理)联系谭某林,并交给谭某林作弊费用现金6000元;谢某平通过黄某青联系谭某林,谭某林帮谢某平安装作弊设备时两人被抓,约定的作弊费用6000元暂未支付。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组织驾考学员10人考试作弊,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和证据目录1份。
3.电子数据光碟1张、同录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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