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赵东爱,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佳县**乡**村,捕前暂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巷**排**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10日经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决定后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27岁,靖边县**镇人。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赵东爱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有关事项,并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现已审查完毕。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间,被告人赵东爱与李某某相识后保持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赵东爱在以结婚为目的前提下长期和李某某保持“同居”关系。2019年3月间李某某提出要与赵东爱分手另行和其他女性交往的想法后,被告人赵东爱心生不满。2019年3月27日下午13时左右,二人在赵东爱的暂住处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赵东爱因故对李某某怀恨在心并趁李某某不备之际,持室内的水果刀一把朝被害人李某某的双眼各捅一刀后,又持刀连续朝被害人李某某的颈项部、肩背部猛捅数刀,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因伤势严重倒地不起。作案后被告人赵东爱逃离案发现场前往医院疗伤。次日上午,被告人赵东爱指派两名亲属赶往其暂住处查看李某某的伤情期间,同院居住的邻居闻讯查看现场后报警。期间,被告人赵东爱的两名亲属返回医院将被害人李某某已死亡的消息告知赵东爱后,被告人赵东爱当即拨打“110”电话称:“3月27日下午在住处和好朋友打架期间自己的手被对方用菜刀剁伤后流血,被好心人送到医院,他的伤比我的严重。”随后被告人赵东爱归案。
经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捅刺导致右锁骨下静脉、动脉不全离断,引起急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赵东爱的精神状况经西安交通大学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赵东爱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单刃尖刀一把;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3、法医学司法检验等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赵东爱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爱因不能正确处理恋爱情感纠纷和矛盾,动辄持刀杀人并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了打击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赵东爱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小兵
检察官助理:胡欢欢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捌册、光盘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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