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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中光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68号

被告人赵中光,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8********,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住**乡**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中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赵中光窜至本市**镇**社区**巷**号出租屋楼下,沿着外墙水管爬至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房,用钳子剪断窗户防盗网进入房内,将黄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

二、2016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赵中光窜至本市**镇**社区**巷**号出租屋楼下,沿着外墙水管爬到被害人赖某某居住的**房,用钳子剪断窗户防盗网进入房内,将赖的一部步步高牌手机(价值不详)盗走。

三、2018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赵中光窜至本市**镇**村**路**号出租屋楼下,沿着外墙水管爬到害人汪某某居住的**房,用钳子剪断窗户防盗网进入房内,将汪的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条珍珠项链、二条银手链、一条银项链(均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

公安人员于2020年5月19日在本市**镇**路**号**房将被告人赵中光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黄某某等被害人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中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DNA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中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中光无视国法,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中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916

附:

1.被告人赵中光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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