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7〕119号
被告人赵中友(化名伍祚来,绰号“二娃”),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北碚区,住北碚区金刀峡镇小华蓥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中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同年7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0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25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9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在泉州市丰泽区**路**体育公园的大门口,被告人赵中友及杜某某、涂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酒后为争雇摩托车,与被害人张某某、成某某、赖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雍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被告人赵中友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张某某,随后,杜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涂某某徒手亦伙同被告人赵中友与对方混打,致张某某胸部、肩部、手臂多处刀刺伤,成某某右颈部刀刺伤,赖某某左眼部刀刺伤,李某某左胸部、右股、右腿刀刺伤,邓某某右唇部刀刺伤、右颊部刀划伤,雍某左颞部、左肩部刀割伤。后被告人赵中友与杜某某、涂某某分头雇乘摩托车逃离现场。张某某、成某某二人于当日凌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胸部刺伤致心肺功能急性衰竭而死亡;被害人成某某系右颈部血管脉破裂出血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邓某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被害人雍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赵中友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路**副食店对面一建筑工地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中友的供述与辩解。
5.泉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犯杜某某等当事人的辨认笔录。
7.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中友伙同他人持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强
2017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中友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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