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赵中文,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赵中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中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赵中文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中文,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赵中文虚构以作海鲜生意需要使用资金为由,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海头镇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合计9.4万元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截图、谅解书、还款协议书、收条、前科劣迹调查表、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证言;
3. 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赵中文供述和辩解;
5. 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中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中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中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367522****;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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