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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丽伟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赵丽伟(绰号“云天”),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丽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赵丽伟在城厢区**镇**村一处山头开设赌场,向赌徒提供扑克牌以“天地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每局赌注的3%抽水;雇请同案人杨某某、陈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帮忙招揽赌徒,每次支付200元至600元(人民币,下同)不等的工资。该赌场开设约70余天,每天参赌人数三四十人,抽水约3000元,抽水共计21万余元。2019年2月至案发时,被告人赵丽伟与同案人蔡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继续在上述山头采用同样的方法开设赌场,分别占股40%、20%、20%、20%;并雇请同案人戴某某负责抽水,同案人周某甲负责发放夹子,同案人周某乙(均另案处理)负责布置赌场、望风、引路等,同案人杨某某、陈某甲等人帮忙招揽赌徒,每次支付200元至600元不等的工资。该赌场开设约100余天,每天参赌人数约五六十人,抽水约6000元,抽水共计6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赵丽伟还与同案人蔡某某、王某某合伙在城厢区**镇**村**庙开设赌场用于夜场,分别占股40%、30%、30%,并雇请同案人戴某某、陈某乙等人帮忙。该赌场仅开设七八天,每天参赌人数约三四十人,抽水5000余元,抽水共计3.5万余元。同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在城厢区**镇**村一处山头赌场内抓获同案人戴某某、周某甲及参赌人员等七十余人,现场查获赌资716160余元、扑克牌等物品。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赵丽伟在城厢区**镇**村**号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骰子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同案人蔡某某、戴某某、周某甲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丽伟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丽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丽伟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共同开设场所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共计约人民币84.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丽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晋雄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丽伟现羁押在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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