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赵丽刚,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丽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赵丽刚在宜良县城内贩卖毒品小马可疑物给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杨某某、杜某某等人直至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10月17日,吸毒人员杜某某通过微信向赵丽刚支付200元购买毒品小马,赵丽刚丢好毒品后发送小视频并告知杜某某到新华小学垃圾房旁边拿,杜某某拿毒品的过程中被民警查获,杜某某在民警的控制下,根据所收到的视频指引在新华小学垃圾房处废弃的水管内搜出毒品小马可疑物6颗;同日,吸毒人员杨某某通过微信向赵丽刚支付300元购买毒品小马,赵丽刚丢好毒品后,杨某某让陈某某去拿,陈某某尚未拿到毒品就被警方抓获,随后民警在垃圾房附近路边抓获被告人赵丽刚。经称量,赵丽刚贩卖给杜小庆的6颗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0.55克,经鉴定,上述冰毒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提取、扣押、封装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称量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毒品封装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丽刚的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丽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因而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丽刚在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倩
检察官助理:陶赛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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